•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总商会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商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07-10-11 21:10:26 来源:重庆汽配网-Cqqmw.com
  • (经2007年06月25日汽摩配商会筹备组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总商会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商会,简称“重庆市工商联汽摩商会(或重庆市总商会汽摩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重庆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表彰,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反映行业意见,加强行业管理,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为重庆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恒鑫名城)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提倡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总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工商联(总商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有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三种。
    (一)企业会员: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经营的合法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和与本行业相关的人士;
    (三)团体会员:主要由本行业人士及团体组成的其它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企业、个人或团体;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身份文件;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参与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监督情况;
    (五)起草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六)监督各种规章制度在会务中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本商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由会长会议(监事长、常务副会长以上成员会议)决定,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后就职。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候选人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加入本商会满一届以上理事、监事;(创会时除外)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会长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五人)、副会长(十五人)、理事(四十七人)任期为三年,秘书长的任期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报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后就职。本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入本商会满一届以上理事、监事;(创会时除外)
    (二)监事长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条  由本商会牵头组织,会员自己投资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应向本商会提供一定比例的赞助,赞助比例由会长会议与股份公司董事会商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由本商会牵头组织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应优先由本商会会员入股,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及一般会员的入股比例及入股办法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由本商会牵头组织并已成立后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本商会不参与经营管理,所有经营活动与本商会无关。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会议;
    (二)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0月 1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